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欧阳春律师:13510524270

微信聊天记录,能否证明劳动关系?

时间:2017-07-20 07:59:44

  法律规定: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,证据包括:

  (一)当事人的陈述;

  (二)书证;

  (三)物证;

  (四)视听资料;

  (五)电子数据;

  (六)证人证言;

  (七)鉴定意见;

  (八)勘验笔录。

 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,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。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、电子数据交换、网上聊天记录、博客、微博客、手机短信、电子签名、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。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,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。

  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等相关法律法规,微信记录作为网上聊天记录的一种,也属于存储在网上的文字类电子证据,可以作为证据。但是,微信记录的证明力有限。作为证据,微信记录同样需要符合证据的真实性、合法性、关联性的要求。因为微信不是实名制,使用微信证据,需证明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。

  此外,作为电子证据,微信如果是单一证据,如欲确认其效力,一是需要公证处的公证,二是需要与其他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。对于邓先生来说,不仅对证据进行了公证,而且所提供的微信证据与其他证据形成了证据链,所以能够证明邓先生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。

  来源:河北法制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