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师文集logo

欧阳春律师:13510524270

弹性工时制不能成为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

时间:2017-06-17 10:42:51

弹性工时制不能成为不付加班费的挡箭牌

【基本案情】

张某于2015年2月4日进入某公司,从事市场管理工作,该公司实行每周上班六天的制度,每天上班时间8小时,张某后因加班费问题与单位产生纠纷遂申请仲裁,并诉讼至法院。一审法院认定用人单位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%的工资报酬,判决该公司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。

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,提起上诉,主张其虽然每周工作六天,但是每天工作时间仅为6.5小时,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,不应当向张某支付加班工资。二审法院根据该公司提供的考勤记录,认定该公司6天工作时间超过了40小时,对超出部分认定为休息日加班,维持了一审判决。

【法官点评】

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,周六、周日为周休息日。企业可根据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对休息日制度进行适当调整,但应保证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应超过40小时,每周至少休息一天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实行每周工作六天,每周不超过40小时的工作制度,并不违反相关规定,劳动者周六上班不属于休息日加班,用人单位无需支付加班费。

用人单位规定的6天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的,超过部分应作为休息日加班,按加班时间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。


262884